(转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政策的必然性(转载)
(转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政策的必然性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我国约60% 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法人企业数量超过了1000 万户,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从笔者多年来从事金融商事法律业务的实践来看,所谓“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中小企业的确是市民社会经济层面上最为重要的力量。
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1.中小企业是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县域财政的主要来源。
2.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多数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吸纳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主渠道。
3.中小企业形式灵活,分布广泛,在组织、生产、市场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为结构调整注入活力,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力量,加快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大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和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快了产业集聚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4、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活跃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市场主体更趋多元化,创造了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有效阻止一般竞争性行业垄断机制的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推动市场竞争有序进行,促进了市场繁荣。
中小企业在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小企业融资总额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严重不成比例,融资困难一直以来都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桎梏。据统计,约81%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能满足需求”,60.5%的中小企业“没有中长期贷款”,在停产的中小企业中47%是因为资金短缺。从2003年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来,国家多个部委、银监会一直在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政策,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失衡的状况。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出于对企业需求的关注,笔者发现帮助企业获得融资逐渐成为一个较广的业务面。除银行贷款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贷款渠道的拓展,发行集合票据等新业务类型的推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如何整合行业资源,把较为新颖的融资模式介绍给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客户,帮助其获得大量资本融通,参与辅导企业的培育,谋求企业层次更进一步的提升,进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律师因其行业特征而主动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应该是一种由需求而导致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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