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笔录怎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转载)
刑 事 申 诉 状申诉人:白明宗,男,1956年8月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共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委员会书记。联系电话:15923720193
申诉人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2004)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再次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2)款之规定,对本案依法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受贿”一案中,申诉人的“供述”材料是伪造的,证据不合法。其依据如下:
一、卷宗1-20页的三次询问和讯问笔录的签名不是申诉人白明宗本人所写,三份询问和讯问笔录是伪造的。其依据是2010年8月25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渝法正文鉴字第100号鉴定结论。
二、卷宗13-19页的询问笔录,首页时间为2003年6月9日,尾页时间为2003年5月9日。在一次性的询问笔录中,时间相差一月。
三、卷宗1-20页三份询问和讯问笔录的办案人均为一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一人办案不合法。
综上所述,申诉人“受贿”一案的供述材料是伪造的,不合法。请求贵院调查核实,特对本案提出依法再审。
此 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白明宗
2010年12月28日
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知音:1
赏金:1
知音榜:
上海西装定制
我要上榜
http://ht1993.com/eht/2769.html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