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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社会的反腐实质

  [原创]专制社会的反腐实质
  发帖人:钟其荣2013 2014-03-28 07:59:11
  民主社会体制下,民众的监督对公权力形成制衡,民众的支持率又形成选票,影响政治人物的政治前途。自由的媒体同样依靠民众的信任来获取经济利益,由此对公权力形成约束。再加上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让司法独立于政治,成为对公权力重要的制衡力量。
  民主社会里腐败是法治问题,也是个人的问题。一旦发生腐败,腐败分子希望与政治产生关系,甚至对反对派系冠上政治迫害等罪名,来洗白自己的罪名。政治人物如果谈腐败者的政治问题,不仅予反对派干涉司法独立的把柄,更是破坏民主宪政的大事,一旦暴光,政治人物的政治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因此,尽力避免让腐败者与政治产生联系,在政治上慎谈、避谈腐败者的政治问题是作为政治人物的基本素质。
  民主社会的腐败,体现在个性上是法治问题,通过个性的处理,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回避处理,则会造成社会的法治不彰,引起社会的抗争,让社会失序。
  无论民主还是专制社会都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社会、政党和国家都是由人组成的,理论上社会、政党都要由法律来约束。但专制社会权力是不受法律控制的,特别是掌握权力的群体往往特权于法,由此形成特权阶层。
  不受监督的权力又必然产生腐败,由于专制社会的权力整体不受法律控制,这时腐败就不再是个性问题,而是共性问题,即特权体制的问题。但反腐意味着反特权,这与维持特权体制不可避免形成矛盾。因此,专制社会的反腐,只能针对于个性入手,通过对个性的处理,尽量回避共性的问题,达到保全特权体制的目的。但个性上的腐败无论如何特殊,它总是和体制腐败——这样的共性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服从于体制腐败的一般规律。
  体制之腐这就如同一棵毒树,无法结出一颗无毒的果子,让掌握权力之人人人皆腐。特权阶层基于消除民怨民愤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也会祭出反腐的大旗。如果按法治社会的要求,把政党、特权阶层都纳入法律的框架内,营造公民社会来形塑公民意识,再放开媒体的力量,甚至借鉴当今世界通用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自然就能把腐败控制下来。但如此以来,不仅无法保障特权阶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甚至危及到最高级的特权——体制特权。这就注定了专制社会里反腐不可能通过法治来完成。
  诚如毛泽东所言,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大大小小掌权者为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很自然由利益而形成山头和派系。掌权者的权力有大有小,这让专制社会里的反腐,就演变成一场场大大小小的政治斗争。
  究其政治斗争(political struggle)的实质,是各阶级、阶层、政党、民族、国家和政治力量之间围绕着政治权力所进行的斗争。专制社会的政治斗争并不是按民主社会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即一切按规则来争取权力或保持权力,而是一种暗箱操作(black case work)方式来完成围绕权力的斗争,实现追逐权力→得到权力→巩固权力→利用权力来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追逐更大权力→……整个过程。
  从反腐的结果来看,胜利方往往通过法律形式上的某种宣判,对失败方进行切割,让其挪位换人来巩固得胜方的权利和经济利益,至始至终都不存在要为民众让权、让利的任何理由。所以,专制社会里反腐,只是特权阶层内部的洗牌,自然让整个社会无法感受到反腐的任何效果。
  另一面,专制社会里特权阶层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加之不受监控的权力横行无忌,势必出现越来越多侵犯公众利益的情形,造成越反越腐的局面。民众越来越不满,而这种不满又不会对腐败者产生遏制效果,民众就不再针对腐败者个人,往往会把不满情绪发泄在整个体制上,严重时形成抗争,特别严重时甚至演变血腥的暴力革命,造成整个特权体制的崩坏。
  归纳起来,在专制社会里反腐实质是以不损害特权体系为前提,以法治为形式,通过特权阶层内部的暗室操作和与民众博弈的方式,来完成追逐权力、巩固权力和利用权力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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